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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应对房屋价格依评估单价予以上浮,以切实弥补原告损失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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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王某某的涉案房屋位于xx市xx区高铁核心区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告xx区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本院认为应当对征收补偿决定中原告房屋的评估单价予以采信,并在此基础上,参照拆除后当地平均房价上浮的幅度对房屋单价予以上浮,以切实弥补原告的损失。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涉案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招牌损失合计892465.6元。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行政诉讼,价值评估,直接损失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应对房屋价格依评估单价予以上浮,以切实弥补原告损失,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xxx行赔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9月5日,被告xx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对xx区高铁核心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xxx(2016)xx号],并于次日对该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2017年7月22日,被告xx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原告王某某的房屋拆除,原告王某某不服该拆除行为,诉至本院。

(二)2017年7月26日,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对原告王某某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xx评字[2017]070671A)。该评估报告以2016年9月6日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认定原告王某某的房屋面积为73.1平方米,房屋评估单价9408元每平方米,评估价值为687725元。

三.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的涉案房屋位于xx市xx区高铁核心区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告xx区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原告主张的房屋价值损失,因被告xx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已向原告王某某送达。原告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生效。

(二)因而本院认为应当对征收补偿决定中原告房屋的评估单价予以采信,并在此基础上,参照拆除后当地平均房价上浮的幅度对房屋单价予以上浮,以切实弥补原告的损失。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涉案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招牌损失合计892465.6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王某某在xx区x路x综合楼南楼A5号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产权证编号为x市房产证(2005)字第B0395**号,证载房屋面积为70.64平方米,位于一层,混合结构,用途为商业。该房屋已经被被告拆除。原告分别于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月22日两次向被告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书面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但被告未予答复,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答辩意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告依据法律规定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对原告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其房屋价值得到确认。涉案房屋已经被征收,被告已经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装修价值以及搬迁费用进行了确认,该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效。

(三)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占地块系xx区高铁核心区棚改项目,该项目已经进行建设,没有同等地段置换的可能,原告在诉状中所提置换同等地段或者就近位置的经营性商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且原告王某某在起诉状表示可以按照货币赔偿的方式对其损失予以赔偿,本院按照货币方式计算其直接损失。

【参考资料】1.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2.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收拆迁:拆除禁养区畜禽养殖场,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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