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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露台私自搭建违建的执法,需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2
浏览量:252

【摘要】原告在涉案房屋南侧露台其自行搭建的墙体上安装不锈钢结构框架。被告认为原告拟搭建阳光房,该行为属于违法搭建违章建筑,遂组织执法人员予以部分拆除。20194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原告实施违法行为系事实清楚,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未针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其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 违章建筑,私自搭建,限期拆除

一.引言

对露台私自搭建违建的执法,需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陈某某与xx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8602行初2044号”。

二.基本案情

(一)xx区城管局曾于201845日制作《友情提示》,并在涉案房屋所在的便民信息公共栏张贴,提示内容为:“1、严禁擅自在绿地上搭建建(构)筑物;2、严禁在房屋楼顶露台上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阳光房、简易房)。如业主私自搭建违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二)原告王某某、陈某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1125日,原告在涉案房屋南侧露台其自行搭建的墙体上安装不锈钢结构框架。被告认为原告拟搭建阳光房,该行为属于违法搭建违章建筑,遂组织执法人员予以部分拆除。原告认为,其安装的是遮雨棚,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曾于201845日制作《友情提示》并张贴,但该提示书是从行政管理角度提醒住户不得从事的事项,并非针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20181125日,被告执法人员发现原告在涉案房屋南侧露台搭违建,应当以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原告在涉案房屋南侧露台其自行所砌墙体上安装不锈钢结构框架、拟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认定原告实施违法行为系事实清楚。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其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三)201941日法院判决,确认xx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1125日在xxxx区淳溪镇三保路852101室南侧露台,拆除王某某、陈某某自行搭建墙体上安装的不锈钢结构框架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于2017年购买了涉案房屋。2018116日,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为了更好的使用房屋空间,在东南面装了一个遮雨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抵达现场,什么都不讲,直接将刚装好的遮雨棚全部强行拆除,也未提供任何强制拆除文件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滥用职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二)答辩意见:原告在一层露台搭建违建阳光房,属于不再需要规划部门另行出具认定意见,且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告认定事实清楚。被告在翡翠新城小区业主入住之前,及时在小区多处张贴了《友情提示》,告知业主要遵纪守法,不得搭建违建。被告经xx区政府授权,自2018111日起,对本区域内在建违建可以采取现场拆除的强制措施。原告在被告责令停止建设后不停止建设,屡教不改,多次搭建违建,被告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属于依法履职。

(三)法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后未说明任何情况,直接将刚装好的“雨棚”全部拆除,也未提供任何强制拆除的文件和法律依据;被告称,执法人员发现原告搭违建后责令原告停止建设,原告不停止,多次搭建违建,故被告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出示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被告履行了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但本案中被告仅作出辩解却未能出示证据以证明其曾向原告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故应当认定被告迳行对原告搭建的违建进行了拆除,构成程序违法。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新楼盘过高影响采光,公开备案文件属城建局的法定职责。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称无该文件却在复议期间公开了信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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