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纠纷:支气管血管畸形活检后出血,未进一步确诊致大咯血死亡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量:187

【摘要】韩某忠入院诊断为咯血查因,在2016412号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的右上叶开口黏膜凸起,局部行活检后出血。并最终于2016424日因呼吸衰竭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存在科室间沟通及与患者和家属沟通欠完善、检查不到位、治疗抢救措施不及时等过错。20194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106106.5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支气管镜,血管瘤,活检

一.引言

疑似支气管血管瘤活检后出血,未明确诊断致患者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韩某某、韩某霞等与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X0303民初13076号”。

二.基本案情

(一)韩某忠于201648日以“反复咳嗽、咳痰10余年,咯血一天”为主诉到被告xx市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咯血查因、肺部感染、慢性支气管炎等。入院后即进入被告呼吸重症监护科进行治疗,第二天转入普通病房。在2016412号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的右上叶开口黏膜凸起,局部行活检后出血。

(二)2016416日主治医师指出患者支气管下见右上叶支气管黏膜突起,不除外血管瘤可能,建议患者完善介入支气管动脉造影,必须时栓塞治疗。患者在20164222356分,再次出现咯血,经抢救后,病情趋于稳定。患者在20164232240分第三次出现大咯血,并最终于2016424日因呼吸衰竭死亡。死亡原因:大咯血,呼吸衰竭。患者未进行尸检。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30532.9元,被告对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201941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韩某某、韩某霞赔偿人民币106106.5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二原告之亲属韩某忠,于201648日以“咯血”为主诉,到被告医院就诊。由于被告对韩某忠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韩某忠于2016424日因大咯血、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在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上述一系列严重过错,与患者韩某忠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法支持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于2016412日行支气管镜检查,检查结果为“右上叶开口见一黏膜结节突起:血管瘤可能性大,出血考虑来自右上叶;双侧气道大块血块左下叶、右上叶陈旧性血块,清除血块后见右上叶开口黏膜凸起,局部活检后出血”,给予气管插管及积极止血对症,并当日急请我院介入科会诊,会诊意见为“建议加强止血治疗力度,黏膜出血以保守治疗为主,暂不考虑介入手术。”详细解释不除外血管畸形或支气管动脉瘤可能,随时可能再次出现大咯血,建议患者完善介入支气管动脉造影或支气管动脉CTA检查协助诊断。由于家属的犹豫,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治疗时机。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告存在科室间沟通及与患者和家属沟通欠完善、检查不到位、治疗抢救措施不及时等过错,该过错对患者最终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患者病史长,病情重,病变快,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的过错酌情为轻微原因。

(四)法院观点:患者为1941年出生男性,既往有长期烟草依赖史,近10余年有反复咳嗽、咳痰病史,CT检查提示“慢支、肺气肿”,支气管镜检查见“左下叶、右上叶陈旧性血块”,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被告医院没有及时为患者实施支气管动脉造影检查,从而未能及时查明病因、延误了患者的病情,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4.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以上内容由梁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波律师咨询。
梁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11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波
  • 执业律所: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4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