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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拆除集体土地房屋,应经使用权人同意并遵循其安置意愿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1
浏览量:122

【摘要】原告李某某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土地证记载的土地享有使用权。xxxx乡人民政府按照“十二五”生态移民规划迁出范围规定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该拆除行为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性处分,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被告xxxx乡人民政府未经原告同意,未遵循原告安置意愿便将原告房屋进行拆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征收拆迁,安置意愿,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应经使用权人同意并遵循其安置意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xx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422行初20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xxxxxx村村民。xx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对土地证中确认的土地享有使用权。2017314日,xx县委员会办公室与xx县人民政府作出xx办发【201714xx县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被告xxxx乡人民政府按照“十二五”生态移民规划迁出范围规定,广泛动员,张贴拆除通知,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尽快办理迁出手续,被告xxxx乡人民政府委托村干部通知原告,原告接到通知后拒绝迁出,20181028日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了原告宅基地。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土地证记载的土地享有使用权。xxxx乡人民政府按照“十二五”生态移民规划迁出范围规定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该拆除行为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性处分,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被告xxxx乡人民政府未经原告同意,未遵循原告安置意愿便将原告房屋进行拆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9327日法院判决,判决确认被告xxxx乡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李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系xxxxxx村七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8年下旬,被告因相关拆迁安置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20181028日在与原告协商未果,未下达任何征收文件且无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xx乡人民政府联合xx村委会工作人员开着挖掘机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权益,现原告具状来院,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接到通知后拒绝迁出,无奈村委会组织人力拆除了原告宅基地,被告承诺待原告选择小点靠大村集中安置或者购买商品房安置后给予12万元补偿款,原告房屋破烂不堪,已形成危房,如果继续存在有安全隐患,退一步讲若让被告赔偿其房屋,根据房屋状况根本赔偿不了12万元,因此被告再次当庭动员原告,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尽快按照政府要求修建房屋或者在县城购买商品房,享受政府12万元建房补贴。综上所述,被告委托村委会拆除原告宅基地符合政策,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xxxx乡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判决。

【参考资料】1.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直接损失应包括房屋价值、装修、室内物品、停业损失等。4.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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