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亲办案例
行政诉讼:对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时,应给予原告申请听证的权利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4
浏览量:349

【摘要】针对曾某某于2017年在xxxx村火车站周边因未批先建的行为,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xx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201966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给予原告曾某某申请听证的权利,原行政行为程序存在错误。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程序错误,违章建筑,听证

一.引言

对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时,应给予原告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曾某某与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824行初3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曾某某系xxxxxx村委会xx自然村村民。2009年期间,原告未经审批在xxxx镇火车站旁,xx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耕地上建有一栋建筑面积约700㎡的房屋居住至今。

(二)201874日,xx县城乡建设局认为原告存在未经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向原告曾某某作出X建城罚告字[2018]第(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710日,xx县城乡建设局向原告曾某某作出X建(城)罚字[2018]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xx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X建(城)罚字[2018]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给予原告曾某某申请听证的权利,原行政行为程序存在错误。20196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xx县城乡建设局)于2018710日作出的X建(城)罚字[2018]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四.讨论

(一)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曾某某,曾某某于2017年在xxxx村火车站周边因未批先建的行为(以现场勘查、照片为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曾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xx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二)原告诉求:原告的房屋位于xx县火车站旁,地处繁华地段,房屋市场价值较高。2018710日,xx县城乡建设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原告7日内自行拆除。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xx县城乡建设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答辩意见:2012年,原告曾某某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在xxxxxx自然村靠火车站旁私自建房,xx县城管监察大队多次到现场阻止。20171月,原告再次违法抢建。为此,xx县城乡建设局依法向原告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2018710日,xx县城乡建设局依法向原告作出X建(城)罚字[2018]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因此,xx县城乡建设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正确,原告的房屋确属违法建筑。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认定为经营假冒牛奶的处罚被撤销。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行政诉讼:宅基地申请缺少资料被直接退回,属于怠于行使审查职责。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以上内容由梁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波律师咨询。
梁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11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波
  • 执业律所: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4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