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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住宅老屋倒修申报获批准,合法修建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量:107

【摘要】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申报老屋倒修,经村、街道、规划局联合会审,同意原告唐某某在其x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十一组规划建设控制红线图内进行私人住宅建设,2017524日,被告城管局以原告唐某某未按规划红线图修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自行拆除,如不停工,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9328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524日作出的xx停字(2017)第xxx号《责令停工通知》。

【关键词】行政诉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责令停工

一.引言

老屋倒修申报获批准,原告合法修建房屋受法律保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唐某某诉被告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申报老屋倒修,经村、街道、规划局联合会审,同意原告唐某某在其x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十一组规划建设控制红线图内进行私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140平方米,建设规模280平方米,原告唐某某遂按照规划建设控制红线图确定的位置动工建设,截止2017523日,原告唐某某仅进行了基础和第一层立柱建设。

(二)2017524日,被告城管局以原告唐某某未按规划红线图修建,房屋超面积26.2平方米为由向原告唐某某下达了xx停字(2017)第xxx号《责令停工通知》,认为原告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自行拆除,如不停工,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城管局未能提供xx县城镇规划管理局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并送达原告唐某某存在未按规划红线图修建,房屋超面积26.2平方米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相应法律文书和依据,因此被告城管局2017524日作出《责令停工通知》属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二)另认为,原告唐某某已办理了《xx县城镇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城管局认为原告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19328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524日作出的xx停字(2017)第xxx号《责令停工通知》。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也是以原告违反该条规定作出的《责令停工通知》,很显然,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调查清楚原告修建房屋时就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基本事实,故被告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既然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被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错误。

(二)答辩意见:本案被告在下达停工通知之前查看了施工现场,发现原告没有按照规划图施工,且房屋修建面积超过规划面积26.2平方米,据此被告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责令停工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同时因原告没有在规划红线图内施工,我们认为原告需重新办理施工手续。我们执法人员要求原告提供现在房屋的规划红线图,但原告提供的现在房屋的蓝线图,原告所建房屋是在蓝线图内建设,蓝线图不具备红线图的合法性,所以原告建设的房屋是不合法的,我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三)法院认为:被告城管局于2017524日认为原告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原告唐某某下达了xx停字(2017)第xxx号《责令停工通知》,被告城管局即应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2017524日之前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原告唐某某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事实的相关法律文书和依据,而本案被告城管局提供的xx县城镇规划管理局的回复函时间为2017625日,该回复函也未向原告唐某某送达,被告城管局作出的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时间也均在201772日。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收拆迁:国有出让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该地使用权决定合法有效。4.征收拆迁:祖宅被直接认定属于废墟,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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