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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新楼盘过高影响采光,公开备案文件属城建局的法定职责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浏览量:272

【摘要】因影响了原告家庭的采光和日照权益为由,原告于201921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提供xx小区已建成或在建楼盘的所有行政备案文件。2019527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原告李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信息公开,采光权,法定职责,规划许可证

一.引言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新楼盘过高影响采光,公开备案文件属城建局的法定职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426行初14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李某某以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小区的二期建设楼盘高度过高,影响了原告家庭的采光和日照权益为由,于201921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提供xx小区已建成或在建楼盘的所有行政备案文件(特别是162122号楼),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文件、环评文件、规划图纸类文件、预售许可文件等信息,并指定所需信息提供纸质方式。

(二)被告于2019218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于2019220日通知原告到被告办公场所,向原告提供了一份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01939日,原告向x县人民政府投诉,要求以纸质形式进行公开信息,被告于201944日将该项目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及批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总平面图等卷宗文件以纸质形式寄给原告,原告认可已收到。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违法行为。之后,被告于201944日将其制作保存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等政府信息用纸质形式邮寄给原告,属于履行其法定职责。

(二)原告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时使用“所有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的用语,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故原告以此主张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公开xx小区二期建设的环评文件、预售许可文件,因该文件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

(三)2019527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原告李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而且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6条之规定,同时与x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相违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的期限,对原告申请其公开x小区建设项目行政备案文件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违法;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提供x建设项目备案信息。

(二)答辩意见: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2019220日被告当即对原告进行了信息公开及查阅档案,并将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给原告,对原告反映的日照问题进行了解释。201939日原告向x县人民政府投诉,要求以纸质形式进行公开信息,被告于201944日将该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图纸等文件以纸质形式寄给原告,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行为未超出规定期限。

(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依法负有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3.征收拆迁:为房屋拆迁原因申请信息公开,需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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