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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44印度产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等抗癌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 均被药监局认定为假药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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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假药、按假药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主席令9届第45号(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侵犯客体】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是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任何的个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

案例刘某甲、王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苏0621刑初70号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44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印度产“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等抗癌药品未在我国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上联系到被告人王某甲,由被告人刘某甲组织货源、邮递药品,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站、论坛发帖宣传加价推销,20142月至20159月间,二被告人向陈某甲、梁某等人销售上述药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6600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8月至11月间受他人指使,通过网站、论坛推销上述药品,并向王某辛、宋某甲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1200元。2015723日,被害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从网上所购印度产抗癌药格列卫系假药。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该药系被告人刘某甲销售给陈某甲。201591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后移交海安县公安局,经讯问,被告人刘某甲交代了其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销售假药的事实。20151110日,镇江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甲传唤到案后移交海安县公安局,经讯问,被告人王某甲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辩护意见】刘某甲的辩护意见:1.本案所涉印度产抗癌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药,而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王某甲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甲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属于从犯地位,是帮助犯;2.本案的消费者没有受到物质上的损失,相反还延长了很多患者的生命;3.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适用缓刑。

鉴定意见】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销售的“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等抗癌药品,均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为牟取利益,相互伙同或与他人分别结伙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印度产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等抗癌药品未在我国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 均被药监局认定为假药。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病患者销售假药,涉及购买人数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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